【佔中判刑】佔中9人判刑 法官指被告對市民致不便欠悔意
社會
發布時間: 2019/04/24 13:59
9名參與2014年佔領中環行動的參加者,經過18天聆訊後,法官分別裁定3名發起人戴耀廷、陳健民及朱耀明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等罪成,其餘被告陳淑莊、邵家臻、張秀賢、鍾耀華、黃浩銘及李永達則全部控罪罪成,各被告押後至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。當中戴耀廷及陳健民被判最重,入獄16個月,其餘被告除陳淑莊外則被判入獄8個月、緩刑或社會服務令。各人均在求情時表明對犯案不後悔,法官指不要求他們放棄政治理念,但認為他們須就有市民受到不便而感悔意,市民亦值得接受他們道歉。
法官陳仲衡判刑時指,不認同辯方將參與人數,及長達79天的佔領歸咎於警方施放催淚彈,法官指警方施放催淚彈前已有大量示威者佔領,而且施放催淚彈時被告已完成煽惑群眾到場。被告雖未能預計催淚彈帶來的影響,但他們沒有宣布佔領結束,直至同年12月才結束。被告只想爭取普選特首,煽惑公眾佔領街道,未有考慮到對其他人上班造成不便。
就控方被質疑延誤檢控,法官今引述控方曾解釋,警方須處理佔領運動被捕人士達1,003人,涉及逾350份警方報告,逾千段影片外等證物而致延誤。法官認為警方需時調查,延誤沒有不合理,亦沒有對被告造成不公。